《关于实施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福州设立个体诊所有关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4-01-17 17:22 来源:市卫健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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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出台背景

  为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落实《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及《福州市贯彻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福州设立个体诊所的具体举措。

  二、开诊所要去哪里申请?

  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置个体诊所设置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三、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开诊所?

  申请设立诊所的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应是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具备台湾或大陆相应的合法行医资质,并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设置的诊所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四、开诊所的流程是如何的?

  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福州申请设立个体诊所,应当先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获准设置后再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参照目前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程序。

  五、该文件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该文件在福州市全市范围内施行,自印发之日2024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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