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是市场监管部门涉及面较广、使用频次较高的信用监管重要业务。随着经济形势深刻变化、后商事制度改革时期到来,也随着市场监管部门行风整治工作不断深入,“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不断提高,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目前存在的受理材料复杂、材料格式不统一、核查时限未明确、线上系统支持能力弱等问题亟需调整。通过草拟本法,推动在列入方面更加审慎包容,在移出方面,更加便捷高效,同时,为了保证异常名录管理的严肃性,明确在加强便捷移出方式的,后续采用“信用风险+双随机”的方式加强抽查检查。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5章27条。对经营异常名录规范管理提出了更规范的要求;对行政相对人则更包容、并减轻其信用修复负担。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简化压减受理材料。根据移出的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简化企业提交材料,其中:较高频次的“逾期年报”移出所需材料由原来的10项,拟减少至6项,缩减比例达40%;还对应明确移出时,免提交年报审计报告,减轻企业自证负担。同时,在高效移出情况下,通过后续事后抽查检查提升信用监管震慑力。
(二)材料规范全市统一。异常名录管理属于行政监管事项,省级层面无统一规范受理材料格式。本办法总结了市局近年来使用的文书材料,并征求区县局意见,进行全市统一。本办法还要求通过官方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材料规范,方便群众下载查询使用,具体包括受理材料清单、11份规范文书模板等。
(三)依信用状况分类处置。实施包容审慎列入的基础上,根据列入次数、列入情形并考虑信用状况等因素,分类实施移出措施:一是除因在投诉举报或案件线索核查处置过程中无法取得联系、列入情形存在较大社会影响等因素外,对于首次单一情形列入申请移出的,通过信用承诺、免实地核查、事后约谈、事后监管等方式,依法受理后移出;二是因各类情形多次列异的,依法依规通过信用承诺、实地核查、事中约谈、跟踪监管等方式,消除不良影响后方可移出。三是因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已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后,从简办理,经企业申请并作出信用承诺后,即可审批移出。
(四)丰富行政约谈方式。对法定代表人确因长期不在国内等原因无法接受行政约谈的,且能够通过线上方式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提醒的,可委托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接受约谈,降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时间成本。同时,通过信用分类、列异情形分类,采取事中约谈、事后约谈结合,集中约谈、个别约谈并行等方式,让企业接受约谈时间安排更灵活。
(五)严格规范监管行为。一是按照“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要求,建议各地结合实际,采取移出归口受理;二是明确了实地核查的时限要求,各基层单位在接收到核查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三是积极鼓励引导通过省局系统线上受理,同时,积极推动知识测试、宣传教育等智慧能力建设,为推动经营异常名录“最多跑一趟”夯实基础。四是加强内部管理,对基层列异工作的规范性定期开展抽查检查、督导通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