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履职,需要按照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要求,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对以我委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
二、目标任务
根据“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梳理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形成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单。
三、清理范围
以我委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主要内容
经清理,到期自动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拟保留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具体如下:
(一)到期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
1.《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工作规则及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推行 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榕城管委规〔2022〕3号)
理由:2022年5月25日印发实施,有效期两年,2024年5月25日到期。
2.《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第一批)>的通知》(榕城管委规〔2022〕5号)
理由:2022年8月19日印发实施,有效期2年,2024年8月19日到期。
(二)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榕城管委规〔2024〕5号)等26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因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均合法,决定予以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