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市管理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3-05 16:33 来源: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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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城管局(住建局)、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委属相关单位,委机关相关处室:

  为做好我市城市管理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持续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下列要求,做好本年度城市管理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一、科学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度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单位“权责清单”,科学制定或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其中:

  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事项名称、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实施层级、抽查依据、检查内容、牵头单位等要素;

  2.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所属行业等信息,做到“数据清、底数明”;

  3.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内设部门、职务、执法证号、执法类别、联系方式等信息;

  4.随机抽查实施细则应针对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抽查工作程序、检查项目、检查方法、问题判断等内容。

  二、规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DB35/T 1792-2018)省地方标准,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规范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抽查事项、抽查方式等内容。年度抽查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二)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原则上,上下半年各一次。

  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或风险较高的行业市场主体,应适当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结合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状况,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和守信市场主体,或风险较低的区域和行业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

  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并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取全过程,将抽取过程形成书面文字资料,按要求及时保存归档。

  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有条件的,可根据检查事项执法类别要求,在相应或相近执法类别中随机选派不少于1名的执法检查人员,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不设条件在所有执法类别中随机选派产生。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不少于2人,并与被抽取到的市场主体随机匹配。应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取全过程,将抽取过程形成书面文字资料,按要求及时保存归档。

  (四)开展检查前学习培训

  统筹考虑检查工作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在开展检查前,应组织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或者执法检查人员自学,重点学习与当次随机抽查工作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和要求等。

  (五)实施实地核查检查

  实施检查前,执法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当场出示执法证,说明检查依据、检查意图和检查流程,要求市场主体予以配合并核验企业人员身份。

  实施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明确的检查项目及要求,通过查阅材料、查看现场、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等方式进行核查,检查过程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如实填写核查记录并签字确认。检查结果应及时告知市场主体,并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并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拒绝的,执法检查人员应注明情形。

  (六)公示检查结果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在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录入至“互联网+监管”系统;20个工作日内录入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及“信用福州”平台,做到100%公示。

  附件:1.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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